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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急!!!公司收入今年做太高,如何降低收入? 1.公司是做三角貿易的(客戶.本公司.境外公司),公司的應付貨款會由公司的外幣帳戶匯到境外公司的帳戶,所以客戶匯入款-應付貨款=佣金收入 2.因為今年匯到境外公司的應付貨款太多(筆)了(客戶之前就匯款進來了),造成要做的佣金收入金額太多,費用還是和以前年度相同,所以造成收入-費用=淨額-要繳的稅高很多(600多-300多=300~400多).PS:以前各年度都差不多金額的,若有繳稅也是1點點.今年收入比較高. 3.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降低收入呢? (我想過可以不申報部份筆的佣金收入嗎?以後再申報可以嗎?可是因為應付貨款是由本公司的外幣帳戶匯出的,匯到境外公司的帳戶,不知國稅局會查本公司的外幣帳戶嗎?問說為什麼這些筆款項(沒拿去申報的匯出應付貨款金額)匯到境外公司是什麼用途?--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降低收入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申報當期各月份符合前述規定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8年7月至9月查定課徵應納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其依限於108年10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同期間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所載營業稅額計40,000元,則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40,000×10%=4,000元,其當期應納營業稅額3,000元扣減前揭進項稅額後應納稅額為0元,尚餘進項稅額1,000元,可於108年10月至12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該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雖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惟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依限申報,其進項稅額即可自應納稅額扣減,以減輕稅負,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自己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新制房地合一未申報常見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七、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九、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該分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有交易上述情形之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補辦申報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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