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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的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45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1,500萬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45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的金額51萬元(300萬元×17%),處2倍以下的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行政院第3734次會議今(7)日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及延長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下稱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財政部表示,為使未稅貨物視為出廠規定更為完備,以維護租稅公平,及賡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與節能減碳,該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二、將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5年,自110年1月8日至115年1月7日止。三、為加速報廢或出口10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並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報廢或出口之中古汽車出廠年限自110年1月8日起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四、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代步工具,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110年1月8日起取消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本修正草案對於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亦有從寬認定得以適用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不以同一人為限。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亦將會同經濟部、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Q:境外公司若為CFC,在新制度上路後,會增加哪些風險?企業該如何應對,會增加應繳的稅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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