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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上網購物日漸普遍,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惟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當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臉書、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舉例說明,陳小姐110年1月透過臉書平台銷售貨物7萬元,同時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3萬元,陳小姐110年1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合計10萬元,已超過8萬元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陳小姐除以網路平台銷售商品,如亦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則無論銷售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該局呼籲,「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請辦理稅籍登記,若未辦理經查獲將涉及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如已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之賣家尚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及其附件格式,業經財政部核定並掛載於本局網站 (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項下,營利事業如有需求,請自行下載運用。竹南稽徵所進一步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營利事業如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以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前揭規定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Q:公司於民國106年購入土地一塊,預計興建自有廠辦大樓一棟,目前尚未完工。 此期間營造廠會進行階段性工程完工請款,由於公司製造之產品主要是經營外銷市場, 故 每期營業稅皆有零稅率申報可以退稅,想請教關於營造廠開立給我們公司的進項發票 能否向國稅局申請固定資產退稅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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