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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關閉要做決算、清算,請問營所申報書需要請會計師簽證嗎? 還是可以自行申報即可?

臺北關表示,近來發現進口人報運進口樣品,屢屢發生低報樣品價值情事。該關指出,樣品雖為國際貿易常見之交易型態,且經常為未涉及價款支付之無償交易,惟進口樣品縱屬無償交易,其價格仍須按實際價值申報,以符進口申報規範。    該關進一步表示,近期陸續以風險評估作業篩選出進口人低報樣品價格案件,經按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廠商守法自評」及「輔導作業」機制,向進口廠商輔導樣品申報相關規定,協助進口人主動陳報樣品正確單價,以提升其自身法遵程度,並確實配合海關政策,共創徵納雙贏。    該關強調,依據「關稅法第49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及「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規定,無商業價值之貨樣或貨樣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2,000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無商業價值,係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且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因此,呼籲進口人進口樣品,應按正確價值申報,以符合法令規定。(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而未依修法後規定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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