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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請問一下合法集村農舍賣屋後需繳交所得稅或房地合一稅嗎? 2.若要繳那當初是跟建商合作只出土地的部份,所以沒有房屋取得金額,那現在賣房該如何計算繳稅?

 

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展延,並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向內政部申請,由內政部轉請經濟部投審會審查,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年:

1.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4.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如未達前三個條件,可檢具廠商合約或訂單佐證,證實後續有可能達到目標,投審會將再開會討論決議是否通過展延。

詳情可參考外國人申請辦理或展延創業家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https://www.taiwanembassy.org/my/post/1367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辦理估價。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設有地上權之土地,該土地有由地上權人使用(如使用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致土地價值有減低情形,爰應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課稅。又地上權價值之估定,係按設定期限及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予以估定,如未定有年限者,以1年地租額之7倍為其價額,未定有年租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列報甲君遺有某縣市1筆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128,000元。嗣該局發現該筆土地設有地上權及明定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地租:每月新臺幣壹百元正,爰就該筆土地公告現值7,128,000元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8,400元(未定年限,以年租的7倍為價額:月租100元*12個月*7倍)後,核定土地遺產價值為7,119,6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有無可減少估價事由。(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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