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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已掛號郵寄,繳納期限自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5日,民眾收到補稅繳款書請依限繳納,如有疑義,請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向發單稽徵機關洽詢。該分局指出,目前繳稅方式多元,納稅義務人如核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即可依繳款書背面說明自行選擇繳稅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如逾繳納期限,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且只能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請務必留意以維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40萬元(20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因超過上限9萬元,故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商號若有因第2人以上出資入夥,而改組為合夥組織,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漏未辦理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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